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公告
作者 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16-08-11 12:20:1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某)深中法破字第某号
本院根据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的申请于某年某月某日裁定受理深圳天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深圳天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某年某月某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号某大厦12楼广东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联系人:李某;联系电话:0755-;传真:07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天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天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某年某月某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某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某)深中法破字第某-1号
某年7月28日,本院根据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某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天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满,共有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经本院裁定予以确认,确认债权的总额为2641314.68元。因债务人唯新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收其财产和账册。经调查,管理人认为唯新公司没有可用于清偿的资产。本院认为,唯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管理人清查,证实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某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唯新公司破产清算。
特此公告
某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某)深中法破字第某-2号
因深圳天某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某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深圳天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某年十二月二十一日